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丽政发〔2015〕80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丽政发〔2004〕39号)文件精神,市人力社保局出台《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丽人社〔2015〕262号),决定从2015年11月1日起调整我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丽水市本级、莲都区、缙云县、青田县为1148元/月,比原先提高135元/月;龙泉市、云和县、庆元县、遂昌县、松阳县、景宁县为1035元/月,比原先提高12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