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分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两类。
(一)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年满16周岁、拟在本市区居住30日以上的非本市区户籍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时,机关应当发给《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不要求领证的,可以不发证:
1.未满十六周岁的;
2.拟居住在三十日以下的;
3.按照《条例》第八条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的。
(二)浙江省居住证:流动人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1.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连续居住满3年;
2.有固定住所;
3.有稳定工作;
4.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5.无违法生育子女行为;
6.无违法犯罪记录;
7.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荣获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或当选为居住地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或经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属于投资创业或引进人才的流动人口,可以直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